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珍 住新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另代償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仟肆佰叁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