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9日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分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255號簡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拘役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減刑、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