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2271號
原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南小字第2271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路○段○○○號4樓,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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