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647號債權人 程芳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文彥李文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 程大清程素貞 除戶戶籍謄
本、被繼承人程素貞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程大清及程素貞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惠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