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紹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紹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經本院寄送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於本案
定應執行之刑有無意見,並請其遵期回覆,該函文已於民國113年9月8日寄存送達於武陵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頁),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爰逕依卷內所附事證,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且在前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戴紹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23日111年11月20日111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49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937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9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840號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號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21日113年03月28日113年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840號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號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1日113年7月4日113年7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再字第215號⑴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0623號⑵編號2、3經桃園地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調偵字第4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98號判決日期113年4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簡上第4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4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