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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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32號聲請人 連瑞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郁慈┌──────────────────────────────────────────────┐│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崧富工業有限公司潘│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4年3月8日│221,288元│VC0000000││││柏仁│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