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懿德 被告 王台德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010年出廠之豐田YARIS汽車一部,經查詢中古車行情約為新臺幣268,000萬至300,000之間,有中古車行情表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000元【計算式:268000+300000)÷2=28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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