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建築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賴伊信 律師 薛松雨 律師被告 陽明山 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訂於99年8月31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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