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793號債權人 林家瑞 債權人 吳振榮 債權人 米孝忠 債權人 黃勝幹 債務人 侯君諭 兼法定代理 謝麗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侯景議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林家
瑞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景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吳振
榮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景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米孝
忠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景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黃勝
幹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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