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聖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聖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聖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另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4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②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84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③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④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70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0年9月23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聲請人以本院為該4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4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因重度身障,請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本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未遂)罪、各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附表所示判決之量刑事由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附表:受刑人卓聖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9日14時16分許109年4月29日4時30分許109年2月26日8時34分前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78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02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47、151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44號110年度簡字第84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7號判決日109年10月30日110年5月10日110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44號110年度簡字第84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7號確定日110年2月2日110年6月22日110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1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65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904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共同犯踰越牆垣毀壞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0月26日晚間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06號判決日110年6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06號確定日110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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