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6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日以92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2月29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02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4年1月23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乃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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