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嘉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兼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