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建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0,4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12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0896元王建超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04%002新臺幣289567元王建超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1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0896元王建超暨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2新臺幣289567元王建超暨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8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9,5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