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壹點壹肆零公克(壹小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瓶重貳拾肆點 伍玖陸 公克(壹瓶),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一點一四○公克(一小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瓶毛重二十四點五九六公克(一瓶),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該案扣案之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一點一四○公克(一小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瓶毛重二十四點五九六公克(一瓶),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四年七月六日管檢字第○九四○○○五七七一號函附之檢驗成績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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