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瑄豐交通有限公司(原名騰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上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誤為異議,然其顯係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仍應視為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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