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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