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058號債權人桃園市平鎮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歐秀琴 債務人 藍黃璋 債務人 黃素英 債務人 藍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素英、藍吉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藍黃璋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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