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20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朱宏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硯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 鄧硯承 姓名有誤,故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