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乙○○間清償借款之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01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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