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6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輝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陳輝得」前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28日至108年11月15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7.72%)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加計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三)債務人「陳輝得」再於106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11月15日至111年11月15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7.72%)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加計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四)今因債務人僅繳付前開二筆部份本息後,自111年2月8日起即未再依約繳付,目前債務人尚欠聲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各依二筆簽立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內容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二筆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大眾銀行登記函影本乙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繳息明細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064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034元陳輝得自民國111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二001新臺幣55034元陳輝得自民國111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二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5034元陳輝得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固定加計新台幣1,000元整,並以3期為限計收001新臺幣55034元陳輝得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固定加計新台幣1,000元整,並以3期為限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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