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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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29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9月1日確定,並於110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浴袍205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296號為緩起訴處分,109年9月1日確定,並於110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確屬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浴袍20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