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