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2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2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伍仟零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高如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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