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2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9月13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伍仟零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 官高如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