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京仕地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萬得 訴訟代理人 黃玲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沈志忠聯合設計有限土地銀行蘇澳分行│京仕地板實業有限公│104年11月18日│34,965元│BFB0000000│││1│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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