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3日上午時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少玲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3日上午時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