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周宏運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附表:
一、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金額為何?(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單據、收據)
二、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福利金、扶養、教育等費用支出,並提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薪資單(請附具清晰之資料影本)。
四、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之協議書、收入證明切結書,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
五、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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