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佩韻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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