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嘉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貳拾壹萬叁仟貳│CT○五六六九│││護股份限公司 黃其 │城東分行│二日│佰柒拾伍元│七二│││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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