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03號聲請人阮留戀代理人 陳國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宜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委任狀。
三、確認附表二張本票金額31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聲請事項一、利息自110年1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110年1月9日起算)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