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債權人 徐育伶 債務人 馮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請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支票,利息起算日早於退票日所載日期部分,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民國)││├──┼───────┼──────┼───────┼────┤│001│108年12月14日│6,030,000元│108年12月17日│0000000│├──┼───────┼──────┼───────┼────┤│002│108年12月15日│1,800,000元│108年12月16日│0000000│├──┼───────┼──────┼───────┼────┤│003│108年12月16日│2,600,000元│108年12月16日│0000000│├──┼───────┼──────┼───────┼────┤│004│108年12月17日│2,500,000元│108年12月17日│0000000│├──┼───────┼──────┼───────┼────┤│005│108年12月17日│1,800,000元│108年12月17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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