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王天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堯昇 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前述聲請費,逾期未繳納,
駁回聲請。
㈡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李堯昇,否則本件難
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