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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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汪詩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琬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被告謝琬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