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1號109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李育杰 聲請人 陳昭慶 上列聲請人李育杰與陳昭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6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聲請人並均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育杰、陳昭慶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二人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均聲請訴訟救助,而其二人因無資力,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應予准予扶助,李育杰部分,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案件概述單、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1號卷第7-8、9-11、13頁)可參;陳昭慶部分,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嘉義縣民雄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42號卷第9-10、11、13頁)可參。另就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為形式上審查,聲請人二人之上訴均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二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二人之聲請均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素靖
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