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28號上訴人 馮則維 即馮則維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馮則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間給付監造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7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