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調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代 理 人 劉育儒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將文書送達相對人,卻遭遷移為由退回等情,有退
回之信封及送達證書各一件在卷可稽,退回後本院乃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送達聲請人,有聲請人代理人簽收之函
稿一件在卷可稽,但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以致無法查知相對人應送達之處所,則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顯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