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3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804號上訴人 湯堯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61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671、186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湯堯文以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量刑審酌所憑之證據及裁量之心證理由。上訴意旨僅謂本案量刑過重,請求重新量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所請重新量刑,無從斟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楊力進法官周盈文法官劉方慈法官陳德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