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建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建菖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期至113年4月1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8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4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17,094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建菖│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8.95%│││417094││4月19日起│5月18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10.74%│││││5月19日起│2月18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95%│││││2月19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