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龍鋒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朱姿瑩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新臺幣133萬3430元之具體細目,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具體指摘機械明細編號7「PP整列機修繕用品」之明細、數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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