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孫權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參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