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21號

原告 陳宏遠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

被告 黃田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

被告 陳宏基

陳敏基

陳仕祺

陳文祺

陳立祺

陳淑香

陳明睿

陳淑珍

陳淑卿

陳森

陳淑娟

林義雄

林佩姿

陳致遠

陳三元

陳昊明

陳繼元

陳欣沛

陳賢文

陳宇誠

陳雅汝

陳文玲

陳谷鳳

陳彦年

陳彦宇

陳姿潔

陳蒼潔

陳建谷

陳志毅

陳詠忠

陳詠阜

陳杭溪

陳文通

陳冠旭

陳芝佑

陳昆炎

陳崑地

陳美玉

陳建彰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陳本村

陳丕土

陳美惠

陳儀禎

被告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任

被告 陳芝以

陳文賢

陳真琇

陳佩汝

陳俊良

曾月霜 (即 陳俊琪 之承受訴訟人)

陳坤煌

陳誼

陳丘庸

被告 吳俞勳

陳佩即 陳姵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嘉琳

被告 陳泓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包括民國114年9月1日分割繼承登記之共有人 陳忠義陳忠信 ,係因何原因而繼承,是否應承受訴訟部分),原告應於20日內具狀陳報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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