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陳淑美 與上訴人 陳素珍 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黃莉雲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