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偉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2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偉銘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嗨嗨」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遭詐時間、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對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後,潘偉銘即依「嗨嗨」指示,前往如附表「提領地點」欄所示超商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再依「嗨嗨」指示將上開款項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述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法,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所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於113年9月27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同年10月16日繫屬本院,此有本案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力辰113偵32221字第1139104861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2頁)。然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前案,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宣判,有前案113年10月7日審判筆錄、同年月18日宣判筆錄及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59、65-83頁)。是本案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思恬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告訴人遭詐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提領地點1 蕭蕙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電聯蕭蕙心,自稱「中油客服人員」,因蕭蕙心刷卡錯誤,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蕭蕙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3年7月2日19時02分許4萬9,987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7月2日20時16分20時22分20時23分2萬5元(含手續費)1萬5元(含手續費)2萬5元(含手續費)3萬1,0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華門市)113年7月2日19時04分許1萬2,058元2 林士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以臉書暱稱「 周正欽 」之人,向林士涵佯稱:願購買所販售之相機,希望以「蝦皮」網站交易,但林士涵賣場有問題,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林士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3年7月2日19時58分許3萬0,906元3 陳麗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陳麗霏之女,表示有意購買其所販賣之二手書,然因其賣場有問題,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陳麗霏之女及陳麗霏均陷於錯誤,而由陳麗霏依指示操作。113年7月2日19時20分許3萬1,013元4 黃志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日,以臉書訊息向黃志輝佯稱:願購買所販售之嬰兒車,希望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再以LINE表示希望以7-11賣貨便方式購買,但黃志輝賣場有問題,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黃志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3年7月2日19時40分許2萬2,981元5 林沛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以臉書暱稱「 彭淑珍 」之人,向林沛辰佯稱:願購買其在「好賣家」賣場販售之手機吊飾等商品,但林沛辰賣場有問題,需加LINE依照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林沛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3年7月2日19時28分許3萬5,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