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98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六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且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受刑人甲○○應定其定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併定其應執行│(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之刑││├──────┼─────────────┬─────────────┬─────────────┤│犯罪日期│96年10月18日│96年10月21日│97年1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偵緝字第57號│97年度偵緝字第57號│97年度毒偵字第836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易字第140號│97年度易字第140號│97年度易字第303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4月9日│97年4月9日│97年5月23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易字第140號│97年度易字第140號│97年度易字第303號│││號│││││判決├──┼─────────────┼─────────────┼─────────────┤││確││││││定│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97年6月16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96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96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31號│││(97執更394號)│(97執更394號)│(97執更394號)│└──────┴─────────────┴─────────────┴─────────────┘┌──────┬─────────────┬─────────────┬─────────────┐│編號││││├──────┼─────────────┼─────────────┼─────────────┤│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至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一至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否││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1年8月(97年度聲字│期徒刑1年8月(97年度聲字│││之刑│第1021號)│第1021號)│││││││├──────┼─────────────┼─────────────┼─────────────┤│犯罪日期│97年4月4日│97年4月2日│9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97年度速偵字第15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727號│98年度偵字第808號││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7年度易字第259號│97年度易字第521號│98年度易字第203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5月20日│97年9月23日│98年5月19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7年度易字第259號│97年度易字第521號│98年易字第203號│││號│││││判決├──┼─────────────┼─────────────┼─────────────┤││確││││││定│97年6月23日│97年10月13日│98年6月15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70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26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102號│││(97執更3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