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劉美秀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涂銘辛 被上訴人 徐棟樑
楊秀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漢鄰 律師
參加人 丁士娟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楊亞臻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施涵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