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693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以本金餘額每萬元加付新台幣叁點伍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張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