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司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237號

聲請人 周足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欽賢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陳明調解事項價額,又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並查報聲請調解事項之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聲請調解事項之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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