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6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款│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度及案號│6100、6588號│第3035號│├─────┼─────────┼─────────┤│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95年度易字│彰化地院95年度訴字││法院、案號│第880號,95年9月29│第1579號,95年9月││及判決日期│日│29日│├─────┼─────────┼─────────┤│判決確定日│95年10月30日│95年11月2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