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95年6月2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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