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 張晃銘 被告 朱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10年10月5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鄧文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