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474號原告 黃恩禹 即 黃威憲 被告 邱再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