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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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474號

原告 黃恩禹黃威憲

被告 邱再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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